发展需要规范 规范促进发展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26日 浏览次数:

--教育部部长周济等就民办教育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教育部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踊跃提问,涉及到民办教育的发展模式、公办学校转制、构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等问题。教育部部长周济、副部长章新胜、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孙霄兵等就此一一作了解答。
  1.中国民办教育应该多种形式发展
  记者: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形式有哪些?您认为今后哪些模式可能会发展得快一些?

  周济: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到:"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创办民办教育。"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应该走多种形式发展的道路,我们需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展教育,因此是允许回报的。但是,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教育公益性的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很大的利润。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公益投资者很少,这跟国外有很大的区别,而公益性办学应该是举办民办教育最好的动机和形式,对此应该积极鼓励。相信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的企业家们将
会从他们的财富中拿出一部分来办教育,这是我们最希望支持和鼓励的民办教育投入与办学的形式。但是毕竟现在这种形式比较少,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特别规定合理回报问题的原因。

  2.名校办民校要依法做到几个独立

  记者:现在转制学校很多,长久以来各界的看法不太一致。《条例》第6条已经作了清晰的界定,即"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请问对此是怎么考虑的?已经转制的怎么办?

  孙霄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是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问题。所以这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作出了回答。在这个规定里体现
了哪几点呢?首先是公办学校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叫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能不能规定公办学校不允许举办民办学校?经过反复研究,不能。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要不利用国家的财政性经费就可以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那么,公办学校是不是可以随便举办民办学校呢?不是的,它必须有若干的条件和限制,这体现在:第一,第6条规定了"不能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二,"不能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要经过上级部门或者是有关教育部门批准,不能任意举办;第四,要举办这样的学校,必须做到几个"独立",要和原先的母体分开,不能够什么都混在一起,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离的校园和设施,要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另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能够转制为民办学校,这次《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已经转了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依法办学。

  周济:名校办民校是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创新。应该说我们现在鼓励支持独立学院的发展,实际上是尊重创新精神。名校办民校有它的优势,是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的一种形式,但是一定要按照规定做到几个独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支持多种办学模式的探索。

  3.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

  记者: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很多愿意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就读,《条例》对这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该怎样扶持和管理呢?

  孙霄兵:有些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是采用民办形式设立的,在校舍、师资方面非常简陋。怎么办?有人说达不到标准就取消了,但是这些孩子上学怎么办?我的看法是,流入地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使其享受到有关民办教育的优惠
政策,能够达标,很好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弟上学的问题。

  章新胜: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属于民办教育范畴。在审批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的时候,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适当放开,使他们在巩固发展中逐步得到完善和提高。

  4.民办教育有关政策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

  记者:国务院去年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的促进和管理政策是否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

  章新胜: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同时,中外合作办学还要参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照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所以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还有专门的规定。

作者: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