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济强调 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26日 浏览次数:

    周济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强调
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 张玉文 赵一枫

  北京3月25日下午,教育部举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教育部部长周济、副部长章新胜向记者介绍《实施条例》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周济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确立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形势下,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各种需求,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政府一直积极鼓励、支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另有培训机构10631个,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

  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周济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它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条例》4月1日生效。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要依法行政,关键是把法律法规中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将有关规范管理的要求依法落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法自主办学。

  新闻背景: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quot;。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近四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4年3月26日

作者: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