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发布之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 张耀明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9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整个民办教育的发展,必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一名工作人员,笔者参与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些工作,并参与了条例制定工作的全过程。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些介绍,希望能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有所裨益。
1.制定条例的背景
我国的民办教育立法经历了一个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办教育逐步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截至200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61269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5.2%;在校生1147.94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3.6%。民办学校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各种不同需求、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弥补财政性教育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培养了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于1994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发展方向;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规范,推动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民办教育事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些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师队伍不稳定,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民办教育发展的要求。因此,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废止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
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是国务院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考虑到国务院已经于2003年3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又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非常关注,国务院曾经准备先出台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然后再制定其他的配套法规。于是,国务院将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规定列入了2003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后经反复研究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民办教育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扶持政策。但是对于如何申请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进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人如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享受奖励和扶持政策等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有些是属于具体操作问题,相应的程序和办法不宜在法律中详细规定,适合通
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有些由于涉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经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政策;有些问题由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比较激烈,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都是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保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把对民办教育的规范落到实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也是迫切需要的。在综合研究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权衡,最后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并将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规定纳入实施条例中。这样,才有了今天大家都看到的这个条例。
2.制定条例的经过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为了便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教育部抓紧了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我们也提前介入到起草工作中。在总结《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教育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03年5月9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收到送审稿后,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