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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专家学者,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8人组成,其成员中本院成员占2/3,其余1/3人员从国内外其它艺术院校聘请。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副主任及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院长从现任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流行演唱、国际舞蹈、音乐剧、爵士乐、音乐传媒、音乐教育、艺术管理、中专、共同课等9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及骨干教师3~5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院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其人选由院长直接任命。院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听取院长关于学院工作的报告。
第四章 议 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集会议1~2次,在学术委员会会议期间,由学术委员会会同科研项目负责人决定和处理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