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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责任事故规定与处理办法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处: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教学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经院委会审议通过,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在各系例会中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为规范统一文件,在此前颁布的相应文件即行废止。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特殊规定除外)。

  附: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学责任 事故 认定 处理 暂行 办法

报:院委会

发:各二级学院(系)、人事处、物业中心

  教务处印发

  附: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出现的教学失误,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课堂教学、实习、作业、考试等)、教学管理、教学辅助三个方面。

  第四条 对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责任事故发生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等级与认定

  第五条 根据情节和产生后果,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等级分为三级:

  1.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一级)

  2.严重教学责任事故(二级)

  3.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三级)

  第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见附表。表中未列出而出现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类比处理。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程序

  第七条 依据情况调查和事实说明,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认定处理;严重教学事故(二级)由各二级学院(部)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由各二级学院(部)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或接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登记表》,并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的处理

  1.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2.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处)负责拟定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填写《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登记表》,并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4.教务处签发《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将其送达本人。一份由二级学院(部、处)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5.凡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者,报教务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本月已发生的全部课时费,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经调查后,拟定处理意见,填写《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登记表》,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

  3.教务处签发《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处)要将其送达本人。送达反馈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部、处)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4.凡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二级)的人员,由教务处给以通报批评,扣发当天(事故发生)基本工资的3倍,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对一个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或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者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处)经调查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2.各二级学院(部、处)在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处理意见须经部门办公会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3.凡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的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要在本学院(部、处)中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批评教育;

  4.教务处不定期对各部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5.对一个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或以上三级教学责任事故者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均按教学和管理岗位追究到个人,部门领导管理工作中有责任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各二级学院(部、处)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凡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漏报或拖延处理的领导,对该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级教学事故的二级学院(部、处)等部门,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在两周内做出复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作为最终处理结果。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外聘、返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外聘教师出现重大(一级)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扣除事故责任人课时费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其他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表

  附表2:调(停)课课时费扣发规定标准及责任界定与处理

  附表1: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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